为买房“假离婚”丈夫净身出户,妻子拒绝再婚
今年47岁的陈某与小他9岁的刘某结婚7年,育有一个女儿。据陈某诉称,婚后他与刘某共同在佛山及广州买了两套房,均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8月,他与刘某准备共同购买广州市南沙某房并支付了订金及首期房款,但刘某告诉他,因他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他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刘某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来购买该房。接下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以后,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的合同。
然而购房后,陈某多次向刘某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对方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刘某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陈某所有的财产份额。原因是两人曾签订的一份《离婚协议书》这样约定: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均归刘某所有,陈某自愿放弃属于刘某名下的财产;女儿由刘某携带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陈某就这样莫名其妙得人财两空。2016年9月,陈某向海珠区法院起诉刘某,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并确认佛山和广州两套房为双方共同所有。
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陈某能否拿回房产?
为了购房和规避税费而假离婚,现实生活当中不止陈某一人遇到了。就我们所说的假离婚,就是不是真的要离婚,而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离婚,其实感情也还都挺好的,但是,法律上对这种假离婚又是怎么定义的呢?或者是怎么认定它的法律后果?
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只要双方当事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或者到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只要办了这个手续就是就会达到离婚的后果,不存在假离婚真离婚的说法。所以,婚只有离与不离,只要你办了手续,你就是真的离婚了。只是老百姓当中存在一个误区,就觉得好像不是真的离婚。
因为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案的离婚协议书是约定房子全部归女方,女儿的抚养也归女方、男方还要支付抚养费。这些约定从法律上讲,也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从本案来看,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双方自愿签署的约定,所有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孩子也归女方来抚养。虽然是说他们当时签的时候可能是双方协商一致,不是真的离婚,是为了购房而签订的协议。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个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当时并不存在女方欺诈或者胁迫男方签署的情形。所以,从法律上来判断,这个离婚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但是丈夫一方觉得这根本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愿,只是为了规避相关政策才达成的协议,应该认定无效。
我们国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一年内如果就财产问题反悔的,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但是,法院受理之后就要来审查这个协议存不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这两种情况才可以撤销。但是虽然说夫妻俩是为了购房签订的协议,但是是双方自愿签署的,那就要来承担这样的一个法律后果。所以,丈夫以假离婚的理由要求来撤销离婚协议,这个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本案一审判决是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败诉。最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败诉根本的原因在于当时自己签了这份离婚协议书,陈某肯定是会觉得冤枉,其实陈某在离婚前曾和妻子做过一个约定,就是约定购房后复婚。当时约定的复婚是否有效?
当时约定复婚,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到时候有一方不愿意复婚了,这个约定自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我们国家尊崇的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就说结婚与否或者离婚与否都是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这个也是我们国家法院或者民政局在处理离婚事宜的时候,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的原因。比如你委托律师还不行,你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场,也就体现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于离婚必须亲自到场去表达你的意见,包括结婚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都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要到民政局去亲自签字的。
本案中,虽然当时口头约定说购房后复婚,但是后来购房后女方不愿意复婚,那么这个时候任何人不能强迫一方履行当时的承诺。所以,复婚的约定在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