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离婚分财产,婚前财产分割起纠纷
詹某(男)与韩某(女)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l991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自1996年起,詹某开始迷恋于文学写作,对家务不闻不问。时间一长,韩某对此很不满,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急剧恶化。2002年,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詹华也表示同意。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居住房屋的一半。
法院判决: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詹某与韩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建造的个人财产,属于詹某自己个人所有。法院认为,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韩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个人财产可变为共同财产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詹某和韩某婚后所住的房屋,是詹某婚前所购置,因而应属詹某个人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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