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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离婚后原亲家短信互骂 男方及其母起诉返还离婚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后双方亲家发短信互骂

原告陈某楠系原告马某之子,被告王某麟系被告韩某云与王某斌之女。

原告陈某楠与被告王某麟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4月原告陈某楠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原告陈某楠的父母与被告王某麟及其父母多次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陈某楠支付被告王某麟赔偿金20万元,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3年5月17日原告陈某楠与被告王某麟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确认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及债权,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原告马某通过他人账户向被告王某麟账户汇款20万元,制作内容为“今收到协议离婚赔偿金贰拾万元整,对离婚一事无任何异议。保证今后和睦相处,不做伤害对方的事情,如有违反双倍退还男方赔偿金”的收到条,被告韩某云及王某斌在收条下方签名捺印。现原告诉称二被告得知原告陈某楠再婚,多次向原告马某发送侮辱、诅咒和威胁内容的短信,严重影响原告生活,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二被告上述行为违反收款时所作承诺,诉请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并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双倍返还离婚赔偿金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楠、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3年5月17日被告韩某云及其夫王某斌所收取的20万元款项,当事人称之为“协议离婚赔偿金”,系原告陈某楠父母基于陈某楠与王某麟婚姻及两家矛盾状况,为实现陈某楠之离婚目的而给予被告王某麟的赠与,该赠与合同以被告王某麟与原告陈某楠协议离婚作为生效的条件,赠与完成后,受赠人王某麟负有“不做伤害对方的事情”的义务,因此,赠与既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又为附义务的赠与。

现原告马某以被告王某麟对其实施伤害行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要求被告王某麟双倍返还离婚赔偿金40万元,系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对此,合同约定受赠人王某麟负有“不做伤害对方的事情”的义务,但未明确具体范围及标准,同时又约定如有违反双倍返还赠与款项。现已查明,被告王某麟向原告马某发送不雅内容短信未严格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未严重侵害原告马某的权益,则原告马某要求被告王某麟返还4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麟持续互发不雅内容短信,相互中伤,故对原告马某要求被告王某麟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支持。

律师说法:法定撤销适用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1)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这里的严重侵害,目前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说明,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严重侵害则依照与法院对伤害的裁定 ;

(2)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1)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1)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

(2)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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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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