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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约定的抚养费还需要支付吗?

此文章帮助了589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刘丽娜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丈夫按期支付抚养费

赵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李小随女方赵某生活,李某每年支付抚养费8000元至李小18周岁止。协议签订后,李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2017年6月1日,原告李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的抚养费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小于2012年6月出生,李某在婚后一年发现无法生育,长期经治疗未痊愈,对于李小非其亲生是知情的。李某辩称,李小非其亲生子女,其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李某需按协议约定支付李小的抚养费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李某需按协议约定支付李小的抚养费

三、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履约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

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本案中,李小于2012年6月出生,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李小非李某亲生子女,双方虽已共同生活多年,但一直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不能认定双方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不应适用婚姻法中关于收养法律关系的规定,李小无权以自己名义向被告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就本案抚养费支付问题,赵某与李某在离婚时协议约定了李小的抚养费负担问题,鉴于李某对李小非其亲生是知情的,该协议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协议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履行,故本案可由赵某向李某起诉要求李某按协议约定支付李小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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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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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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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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