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他人担保后离婚财产全给女方
2015年10月27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01号判决书,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令闫宏涛及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张振奇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阶段,尚未执行完毕。另查明,2015年9月10日,二被告马青革、闫宏涛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和债务。
原告诉称,被告闫宏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借款提供担保,现通过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放弃,转移给马青革。二被告对财产分割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闫宏涛无偿转让财产于马青革的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闫宏涛与被告马青革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项“财产分割: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闫宏涛在涉案借款合同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认定为闫宏涛个人债务行为。马青革与闫宏涛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和债务约定仅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借款合同债权人赵国献。闫宏涛及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张振奇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由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故赵国献对闫宏涛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马青革、闫宏涛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危及了债权人赵国献的债权,应为可撤销行为。故原告诉请撤销闫宏涛将夫妻全部财产转移给马青革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吗
离婚协议既具有人身权内容也有财产权内容。当债权人的利益因债务人的离婚行为遭受风险时,债权人可就债务人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提出撤销权之诉。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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