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离婚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  >  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714人  作者:党东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 离婚要求分割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的房

2006年1月,王某与吴某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王某当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于 2007年登记结婚。王某与吴某婚前同居期间,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交付了相应定金及房屋首付,二人婚后进行贷款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吴某对房屋过户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矛盾。王某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且无共同债权、债务,但有共同财产。最终二人感情破裂,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包括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房屋分割上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属于婚前财产

本案王某出生于1987年1月10日,2006年办理结婚仪式时,王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与吴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王某和吴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购买于2007年8月20日,吴某的父母以吴某名义交付定金、首付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且吴某父母一直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虽房屋登记办理发生在原、吴某结婚登记之后,但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且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贷系两人共同偿还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该房屋为吴某婚前个人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给王某。

律师说法: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在本案中,双方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因王某此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与吴某在该阶段所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吴某父母自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吴某名下,此行为属于对吴某的赠与,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吴某父母是为其两人购买的房屋,发生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前,所以属于吴某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对“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婚前财产如何认定”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咨询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资讯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文书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协议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配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