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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光华律师团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苏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事实:苏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林某第五次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2015年6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予林某与苏某离婚。该判决书审理查明:2006年4月6日,林某、苏某在海口市房产局共同签署了涉案房屋--海口市某某宿舍A栋306房的《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表》、《期房抵押备案申请表》,在《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表》上的“所有权人及共有人”一栏中载有“林某、林某某”两人姓名。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争议的A栋306房位于海口市海南省某某医院宿舍区,系2005年海南省某某医院的职工集资房,2005年6月20日林某与海南省某某医院签订《海南省某某医院集资建房付款协议书》,约定集资购买房屋A栋306房,面积111.53平方米,集资款121292.87元。合同还约定需缴纳首付款60000元,后续付款可以按揭贷款。林某父亲林某某是某某医院的离休职工,于2005年4月28日分两次缴纳首付款共计60000元给某某医院,某某医院出具发票一张,发票上载明付款人林某某;2005年8月10日缴纳集资建房款2412.84元,2005年11月10日缴纳集资建房款880.03元。某某医院出具发票载明付款人(林某某)。2006年3月28日林某作为借款人,工商银行琼山支行作为贷款人,某某医院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乙方即抵押人由林某、苏某签名按手印。贷款期限自2006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贷款金额58000元。自2006年6月27日起贷款每月还款本息均从林某工商银行账户还款。2011年12月20日,林某提前还清贷款本息。A栋306房自建成交付使用起一直由林某的父母亲、弟弟一家居住。另查明,苏某与林某系1994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2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苏某现居住在某某医院C203房,该房是林某1996年2月20日出资购买的单位集资房,该房系某某医院与林某各占40%、60%按份产权房屋。以上事实由经一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海南省某某医院集资建房付款协议书》、《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附件抵押物清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某某医院出具的发票三张,(2015)龙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苏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审查认为:物权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该房屋系通过签订合同集资购买取得,属于继受取得。林某某、林某均为单位职工,均有集资购房资格。在双方争议较大,各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以实际出资情况认定权利归属较符合民法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苏某主张林某某的首付款60000元系林某与其出资交给父亲的,该主张缺乏证据。林某主张是父亲集资房,以林某名义签合同贷款,也缺乏证据。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应认定,争议房屋A栋306房系林某某支付首付款60000元、其他集资款2412.84元、880.03元,林某向银行贷款58000元共同购买所得。该房屋尚未办理备案登记及产权登记,但该房屋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林某贷款58000元及承担的利息部分价值应当认定为苏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60000元属于林某某缴纳的款项,由于林某某已去世,故该部分财产属于继承人共同所有。故该争议房屋系苏某、林某与林某某的继承人共同所有。苏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缺乏证据。本案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诉讼中苏某并未起诉其他继承人,应当通过析产解决本案争议。林某关于A栋306房系父亲林某某的房屋,贷款系父亲及弟弟按月支付,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苏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光华律师团点评:本案焦点为是否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结合法院一审、二审查明事实,本案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诉讼中苏某并未起诉其他继承人,应当通过析产解决本案争议。

苏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苏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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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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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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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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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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