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汉族,1991年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陆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出生,住商水县。
郭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月12日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婚后,被告方以原告给付的改口费、盒子钱少为由,故意与原告生气,并以离婚相威胁,时至今日,被告变本加厉与原告生气,甚至咬伤原告,双方感情已经很难维系。因该婚姻原告父母为给被告筹集彩礼款,找亲戚朋友四处借债,已经欠下30余万元。前后共给被告定亲款17000元,压岁钱8800元,礼金122000元,上车礼19200元,盒子礼2200元,改口费1400元,结婚后的第三天又另给10000元,共计195400元。
郭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法院观点
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生活中的琐事生气,系双方缺乏良好的沟通所致,且原告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双方在以后的生活当中,面对问题冷静对待,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暂不予离婚为宜。
郭某与陆某离婚纠纷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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