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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手续

此文章帮助了34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来凤县××镇星都××楼××单元××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9年2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星都汇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在办理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来凤县××镇星都××楼××单元××室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均由原告自行负担。因买房时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该房屋现面临交房,被告可能影响到原告对该房屋权利的行使,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供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恩施州房屋买卖合同(预售)》恩施州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用以证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来凤县××镇星都××楼××单元××室房屋一套,2019年2月19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事实。

被刘某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吴某香刘某华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2月18日以按揭方式购买位来凤县××镇星都××楼××单元××室室房屋一套。2019年2月19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约定位来凤县××镇星都××楼××单元××室室房屋一套吴某香所有。

本院认为吴某香刘某华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香要求按照协议履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位于来凤县翔凤镇星都汇6号楼2单元2703室房屋一套归原吴某香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吴某香负担。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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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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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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