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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此文章帮助了423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1、依《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集书证,物证应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再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和复制品。

2、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使收集的证据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3、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的途径、方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具体来说,当事人不能以盗窃,欺骗,伪造,威胁,利诱,贿买等方式取证。也不能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4、当事人可自行收集证据,也可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进行取证。

二、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

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在官司中运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

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对于私自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证据来收集,尤其是暧昧短信。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存储,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还可通过运营商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号码、内容打印后签字盖章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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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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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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