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离婚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离婚能分割吗,怎么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离婚能分割吗,怎么分?

此文章帮助了461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离婚能分割吗

(一)农村离婚妇女两头无地

农村离婚妇女在娘家和婆家都没有宅基地,所以很难享有宅基地权益。大多离婚及丧偶妇女面临不能分割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分割房屋所有权,又不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的境地,妇女出嫁后,由于土地调整政策影响,嫁入村没有分配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

(二)农村离婚妇女在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没有获得土地权益

离婚妇女不居住在婆家,个别村虽保留了土地,但土地和相关权益归男方,离婚女方实际上是空挂户。

(三)离婚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由于现行《婚姻法》与《土地管理法》在财产保护制度方面未能很好衔接,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一般不会支持离婚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四)成为户主的农村离婚妇女不能长期拥有土地权益

有些村子规定,离婚妇女一旦其所抚养的子或女成家,要么户主自然转为其儿子,她本人的土地和相关权益都丧失,要么就将土地收回。

农村离婚妇女难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导致了农村离婚妇女的身份和生存危机,束缚了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从而进一步滋长了农村重男轻女的生育观。

二、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分

(一)正确理解“一户一宅”

通俗的看,“一户”应为一家,“一人”为一口, 不能称为一户。结婚是男方获得宅基地的条件之一,不论宅基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都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来处理。

如果能够这样理解,那么在出现离异或丧偶等情形时,作为配偶的妇女应有权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二) 完善相关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财产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不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婚姻法》,都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目前城市周边的农村已经进行了城市化改造,比如将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村改为社区,农民也改称为社区居民,以往赖以生存的农田变为大小不一的开发区,从形式上看不出一点农村的痕迹,但城市行政管理的各种职能并没有随之延伸到农村。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能够维持,取决于双方的合意,当婚姻关系的维持对一方或者对双方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不能强人所难,而应更多的去关注婚姻解体而产生的遗留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离婚能分割吗,怎么分?农村离婚妇女要在宅基地使用权益等问题上真正实现与男人同等的权利,确实需要不懈努力才能完成,需要各个环节的积极运作和协调。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咨询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资讯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文书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协议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配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