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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的离婚条件,行政登记的离婚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9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行政登记的离婚条件

1、婚姻合法

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围。只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够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离婚。而且,行政登记离婚不适用于涉外离婚。涉外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主体适格

男女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程序解除。

3、协议真实

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离婚合意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出自当事人内心愿望的,而不是虚假的、误解的或者受人胁迫的、欺诈的。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这些情况存在,将依法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不过,在登记离婚之后,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进行反悔,主张离婚无效。这是由人身关系不可逆转的性质决定的。

4、协议内容适当

协议内容的适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双方关于离婚的协议不应附人身关系上的条件,比如不得限定一方或者双方离婚后不得再婚等等。另一方面是对离婚后果的合意应该适当。对离婚后果的协议,虽属于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但并非毫无限制。何谓“适当”,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地解释其含义和要求,但我们认为应当做到:第一,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二,协议的内容是公平的,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要求;第三,协议的内容不能有损于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四,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第五,协议的内容是比较详尽的,对重大事项没有遗漏。

二.行政登记的离婚注意什么

应当注意,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应查明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而无需追究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具体理由,更不能适用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的人将通过行政登记离婚与法院裁判离婚相混淆,认为行政登记离婚也需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或者认为应当问明并记载离婚理由,都是对法律的误解。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或许您们早已分床睡,甚至分居。即使是这样,法院会判离吗?答案是:不一定!法官审案,只能根据法律规则,运用自己的判断来认定您们是不是感情已破裂。只有在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第一次起诉,才会判决离婚。不判离您也用不着灰心,只要坚持,离婚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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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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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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