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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样认定一方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141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时,怎样认定一方所负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离婚时如何处理债务?

(一)婚前个人债务谁来偿还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造假债怎么办

夫妻离婚时,对方造假债怎么办,是否也算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或认可或不认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对该类债务的处理如下:

1、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法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并未将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规定,为此,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仍应负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该债务的去向、用途的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证明,方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且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未举债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举债方无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证实的,该类债务应按夫妻一方债务而不作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

以上是关于离婚时怎样认定一方所负债务以及离婚时如何处理债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需要您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离婚债务问题时,是要证据的,如果你是提出请求的一方,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你的主张,否则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有必要时,可以求助与专业的婚姻方面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此债务是否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券人明知此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如果此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判定债务性质看用途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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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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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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