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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此文章帮助了61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应合并审理。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如果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其应就赔偿部分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成立的,离婚本诉与赔偿反诉合并审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预交。

5、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均不能追加第三人。

6、用于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财产,必须是有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离婚后分割所得的个人财产。

以上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注意的几点,如果你符合法定的要求离婚赔偿的条件,要注意以上几点,避免错过了时间,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需要了解,也可以咨询律师,还需要针对的情况收集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法院才会支持。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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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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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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