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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赔偿,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96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

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都会存在一些过错行为。但是,只有当一方存在法定的这些重大过错行为的,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这里应注意的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这里的第二次婚姻不必然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法律婚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表现为同居双方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在生活状态上的完整性、稳定性。也就是说,除了没有“以夫妻名义”外,与事实上的重婚几乎没有区别。

3、实施家庭暴力的。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包括施暴者的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如,夫妻一方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指经常性地以打骂、禁闭、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行为。解释(一)明确规定,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幼、年老、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和遗弃的共同点是残酷性与经常性。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对于发现虐待、遗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除了在民事上支持损害赔偿外,要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

二、另一方无过错行为。

对于离婚时要求离婚赔偿的无过错方,究竟是绝对的无过错,还是相对的无过错,法律没有作出说明。实际上,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双方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过错,很难确定一方绝对没有过错。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一个妻子指责丈夫“包二奶”,丈夫却提出这是妻子长期对自己缺乏关心导致的,那么过错者谁呢?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过错”只能是相对的无过错。这里的无过错可以理解为,没有《婚姻法》禁止的上述四种行为,同时亦没有同意或以行为表示同意配偶的四种禁止性行为。

三、损害结果的存在。

损害是指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侵权责任采取填补损害原则,无损害则无责任。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当一方因对方的行为遭受了损害结果的,方有适用的余地。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期待权方面的损害;非财产上的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纯粹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害,由于在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可能是最为普遍和深刻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是把握的重点,但是精神上损害的程度较难把握,应由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自由心证裁量之。

四、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一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需要应注意的是,损害结果的存在与因果关系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无须请求权人举证,只要有一方过错行为的存在,即应认定以上两个要件都已具备。只是在确定损害的量化值时,应运用因果关系原理,将非因对方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外。

五、过错行为最终导致离婚。

即使具备了以上侵权的四个一般要件,尚不能行使请求权。离婚是损害赔偿发生的程序性要件,否则该赔偿程序无以启动。解释(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过错,无过错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经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一审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答果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只有符合以上要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里提醒您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家庭暴力离婚不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也可以同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的数额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托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找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咨询。再有一点,提起离婚赔偿是需要有证据证明的。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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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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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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