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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潜”规则:离出的巨额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609人  作者:易轶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大发和小丽于1995年结婚,2008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大发所有,大发补偿给小丽相应钱款。除了欠下的3000多元物业费外,双方当时在法庭上均未提到有其他共同外债。

双方离婚后不久,大发的堂舅手持小丽所写的2万元的借条和大发所写的20万元的借条,认为这些钱都是他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要他们共同偿还。随后,他将大发和小丽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中,大发的堂舅细述这几张借条的由来:小丽因开店需要,于2007年分两次向他借款,每次借1万元,共借2万元,年利率均为1分。小丽开出借条,让大发转交给堂舅,当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大发于2004年和2005年分两次向其堂舅借款共计20万元,都开出借条,口头约定年利率1分,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这些借款至今均未归还。

小丽提出:大发的堂舅对她和大发提起的20万元债务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外债在离婚诉讼中已得到大发的确认,并无其他外债;她到大发堂舅起诉时,一直都不知道有此债务。另外两笔总额2万元的外债确有其事,当时已委托大发代为还款。她向法庭提交了大发和案外人的录音,以证明2万元的债务大发已还。

大发对上述22万元债务统统认账,并说明他借20万元是用于购房及装修,也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一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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