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出轨”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流行词语。在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解放,原来那种对相对于婚姻伴侣从一而终的观念受到了挑战和冲击。“精神出轨”能否等同于身体出轨?被伤害一方在此类离婚案中能否得到赔偿?
观点一 “精神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这只是一种宣言性的规定,但在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忠实义务”的具体内涵,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界定。一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理解,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 外之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义务,主要指的是身体上的不背叛。广义的理解,不仅要求身体上的忠实而且要求精神上的专一。
有配偶者在网上与他人“网恋网婚”,与对方并无性关系,仅是精神上的背叛,不构成狭义上所说的违反忠实义务。但从广义上分析,有配偶者“网恋网婚”,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网恋网婚”中,把部分或一大部分的感情倾注在一个虚拟的对象身上,减少了对现实婚姻的付出及与配偶之间的交流,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 履行应尽的配偶义务,从而让现实生活中的配偶在心理上感受到冷落,必然使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婚姻最大的原则是忠诚,虚拟婚姻不可避免地走向精神上的不忠诚。因此,从广义上说,有配偶者“网恋网婚”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观点二 “精神出轨”可成为法定离婚理由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前四项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多发性的离婚原因,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兜底性、补漏性规定。
“网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所以单纯的“网婚”不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网恋网婚”作为一种“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出轨行为,如果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可以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提起离婚诉讼处理,并构成离婚的理由。所以,“精神出轨”可以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观点三 “精神出轨”受害方尚无法获得赔偿
“网婚”更多是在精神层面,不管是男是女,也无论年龄,只要双方表面上出于合意,符合各网站要求,就可以“结婚”,更没有禁婚亲的限制。虽然“网婚”也实行注册登记,但其登记机关是虚拟的,这种虚拟登记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
由于有配偶者“网婚”不构成重婚,其在网上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谈不上。所以,“网恋网婚”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行为,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看过上文,我们知道网婚不构成重婚,精神出轨受害方尚无法获得赔偿。现在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原因也层出不穷,要是起诉离婚更需要提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依据,并且有些证据很不容易收集。建议有需要的当事人应当多咨询律师,请他们帮忙,尽可能的为自己更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