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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赔偿请求何时提出?

此文章帮助了966人  作者:温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二、离婚时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见,只要符合以上四条规定之一的,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三、赔偿请求何时提出、怎么提出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以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以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时被告未基于以上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无过错方同属离婚诉讼原告的,离婚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合并审理。

3、如果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其应就赔偿部分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成立的,离婚本诉与赔偿反诉合并审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预交。

4、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不能追加第三人。

离婚无论对于当事人双方还是孩子都是很大的伤害,如果可以获取一定的精神赔偿的话,或许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降低伤害的补救措施。希望以上的内容,能为身处困扰中的您提供一些帮助。

温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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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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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上海知名婚姻家庭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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