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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间的过错,夫妻间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88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夫妻间的过错?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侵权,导致另一方受损。在知道了什么是夫妻间的过错以后,我们再来看看法律规定夫妻间的“过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二、夫妻间的“过错”有哪些表现形式?

1.重婚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通奸与姘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姘居的,过错的配偶一方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务中已达成共识。

3.家庭暴力行为。依《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作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而言之有两种,即精神上的暴力和肉体上的暴力。精神上暴力通常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讽刺和咒骂等,肉体上的暴力上通常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捆绑、残害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关于夫妻间的“过错”有哪些表现形式的相关规定,由于“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所以“什么是夫妻间的过错?”、“夫妻间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当事人的想法与法律规定的往往不同,因此,常常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弄混,我们建议您咨询律师,为您提供更为详细的法律帮助,指导您解决问题。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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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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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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