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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50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无论确认为婚姻无效,或是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有效,都应以判决的方式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法律规定的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定。

2、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纠纷的案件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应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3、人民法院在判决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与确认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判决的方式,也可采用调解的方式。

4、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依职权确认其婚姻无效,并在判决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权利的问题,因而,即使有请求权人并未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取力。

(二)当事人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当事人的结合并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不能依行政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应由诉讼程序处理。

2、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的请求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驳回请求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也可依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3、出于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不应被赋予依行政程序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而只能作为事实和证据的来源,在当事人主动要求纠正错误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查明属实后,应依职权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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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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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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