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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的内容有哪些,签订收养协议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98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收养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二、签订收养协议的条件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收养协议将无效,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

1、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3、送养人的条件是: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5)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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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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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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