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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524人  作者:烟台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协议离婚的条件,是指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法定实质条件。主要有两点:

1、离婚必须是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必须是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完全是真实的。任何一方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同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办理。

2、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离婚协议必须对离婚后子女归何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得起违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批准并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

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否则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并旅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

1、申请。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2、审查。在收到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有:

(1)审查当事人所证件、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

(2)审查当事人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得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解,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和欺骗。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对于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做调解和好工作,促使双方重新考虑离婚问题。对于双方离婚要求一致,但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未作适当处理或尚有争议的,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调解,协助当事人作出必要的安排。当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工作,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自受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折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只要出现上述纠纷,应依诉讼程序处理。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组织为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烟台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都是专业法律人员,因此有些观点和做法可能有所欠缺,我们不能一味听信他们的说法。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参的方案仅供您参考,不是说非要按他们说的办,您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避免草率办理,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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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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