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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夫妻的姓名权受结婚的影响吗?

此文章帮助了47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结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夫妻的姓名权受结婚的影响吗

夫妻的姓名权不受结婚的影响,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姓名权在我国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法律确认的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其含义如下:

(一)夫妻双方对姓名权的享有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结婚后,双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独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二)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姓名权,并非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权利。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 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

该条规定既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和充分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精 神,也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夫妻关系的基本原 则。姓氏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往往与身份乃至财产关系紧密相 连,也往往受男女社会地位的制约。不同社会制度下,男女社会 地位不同,往往决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不同的家庭地位,也就 必然会影响夫妻双方姓氏的变更问题。古代社会的父系家长制下,“妻从夫姓”是中外各国的通例。姓氏的变更,表现为在妻的本姓前“冠以夫姓”,它标志着已婚妇女归属于夫的亲族,且被置于夫权之下。同时,为了维护父系血缘关系,子女亦随父姓也作为准则。只有在男子“入赘”的情况下,丈夫才从妻之姓,子女亦随之,这主要是无子之家为传宗接代而采取的变通办法,数量很少。在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对夫妻姓氏问题持不同态度,有的坚持夫妻同姓的原则,有的虽逐渐修改为夫妻姓氏独立,但仍相当缓慢,难以取得根本性的进展。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确立了男女两性平等的社会地位,夫妻平等的家庭地位,为夫妻平等的姓名权奠定了基础。早在1950年《婚姻法》中,我国就废除了姓名问题上歧视妇女的规定,代之以夫妻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又重申了这一规定;新《婚姻法》又继续沿用。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具有积极意义。

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的姓氏的确定上。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子女的姓氏问题上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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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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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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