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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人须提供的材料,涉外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此文章帮助了38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涉外收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二、涉外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和认证。具体负责办理外国人收养登记的机关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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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思想日益开放,跨国婚姻越来越多。中国人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与国内公民结婚并无太大不同。外国人除了要提供来华证件、身份和婚姻证明等证件材料,接受正常审查外,只要符合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在办理结婚登记上也还是十分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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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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