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离婚财产  >  离婚赔偿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离婚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离婚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向具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而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间并没有该种特定的身份关系。

第二,在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离婚过错方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扶助等等义务,侵害了一方的人格权和配偶权等人身权益。

第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而且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双重危害后果;一般精神损害仅导致公民的人格和身份权利的损害。

二、离婚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离婚赔偿

《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给予离婚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既然婚姻因一方的过错,无法维系、最终解除,对于没有任何过错的另一方来,遭受精神痛苦、婚姻失败,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就显的非常重要。

法律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有时间限制,超过期限提出的,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这种赔偿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呢?如何提出?

需要分别下面情况处理:

1、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因为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在二审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给予调解处理;离婚损害赔偿调解不成或者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自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一方可以另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无过错一方自行依照46条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当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如果这时不提出,离婚后不能再提出损害赔偿。

4、双方也可以在协议离婚中,直接对损害赔偿作出约定,并不一定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离婚赔偿相关咨询

离婚赔偿相关资讯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赔偿相关文书

离婚赔偿相关协议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离婚赔偿、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过错方财产分割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