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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何解决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

此文章帮助了41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如何解决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

离婚损害的举证难导致法庭上“旁观者清,当局者迷”的现象频频上演。不仅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解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完善,还要集合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无过错方。

(一)大力宣传《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法律尊严意识,一旦发生损害事实,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保护证据。在全社会树立婚姻家庭无小事的思想,维护社会的稳定。使广大公民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我国立法机构要以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受害人为宗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出台独立于诉讼法之外的《证据法》,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保护、惩罚等一系列证人作证制度,增强公民的法律责任感,使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走上正轨,解决我国诉讼中证人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等一系列难题,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

(三)加强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制定出台防止家庭暴力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四)一定程度上允许私人侦探的取证行为,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则其所取得的证据就具有证据效力。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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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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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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