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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到奸有精神赔偿吗,有同居关系吗,证据法院认可吗

此文章帮助了109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据统计,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婚外性行为,目前,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 捉到了“奸”,就有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允许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利用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审理案件。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二、捉到了“奸”,就有同居关系?

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自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N次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另外,捉奸需要聘请“调查公司”吗?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二十万无的差距!

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三、“捉奸”证据法院一定认可吗?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是在自己家里捉奸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第三者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第三者主张合法权益受侵,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在取证过程中,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合法权益。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小三"比较隐秘,与重婚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在离婚案件中能认定"养小三"的事实,是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在分割财产上要受到惩罚或者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然而更多的情况是,仅凭当事人自身的力量,难以取得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养小三",惩罚也就局限于道德层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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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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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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