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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养不受限制,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收养不受限制

1、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二、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6、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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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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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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