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离婚财产该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
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二、离婚后合伙财产份额如何转让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有关转让一方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的约定,并未征得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该部分财产份额尚不具备转让给非合伙人的条件。
同时,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约定离婚后持股一方的股权在离婚后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对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合伙人。
值得提醒的是,夫妻在离婚处分财产时,如果涉及的不仅仅是自己的财产权益,还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时,不仅要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受到《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