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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对公房有承租权的情形,离婚时承租公房的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429人  作者:佛山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二、离婚双方对公房有承租权的情形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给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给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当事人的住房是在婚后由一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若双方离婚,则都有资格承租现住房。

二、离婚时承租公房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4、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5、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7、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同意。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8、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9、对夫妻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佛山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谁带孩子,同等条件下,房子就会判给谁。但如果房子上有贷款,主贷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决房子归属时,还要考虑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来说,离不离婚,谁得到房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贷款能不能及时归还。如果您的收入相对还贷本息来说有差距,恐怕难以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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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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