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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赔偿要注意什么,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3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请求离婚赔偿要注意什么

1、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即首先是违法性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通奸、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仅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有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有责离婚原因存在。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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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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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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