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婚姻法》第5条);
(二)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婚姻法》第6条);
(三)双方均无配偶(《婚姻法》第10条);
(四)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7条);
(五)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婚姻法》第7条);
(六)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
(七)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即内地居民户口在本市(《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 二、申请
二、北京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
(一)提交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
2、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外文证件、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文本。
3、双方共同提交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第5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