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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处理分手费纠纷的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486人  作者:绵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产生分手费。分手费既然是男女双方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物,那么分手费必然会受到民法通则的调整。所以,从民事法律行为方面来分析,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文来作出裁判。

另外,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实质就是双方约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该民事合同关系的内容就是一方按约定或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对方接受分手费。既然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那么,在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就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因此,纵使目前我国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但从产生分手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该行为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考量,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分手费纠纷的原则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公民间的民事活动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无疑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对分手费的认定及处理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9]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最基本的前提。

2、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既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那么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是否约定或一方是否愿意给付分手费以及给付多少分手费、如何给付分手费,都应由男女双方自行决定。这一原则时下称之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当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或关系发生变化而不能相处或共同生活时,一方不能因为对方强烈要求分手,而迫使对方给付高额分手费。即使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高额分手费,当双方发生分手费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时,也应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并根据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能力的大小,对分手费作适当调整。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并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至少是出于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双方分手后,给付分手费一方理当讲究信誉,恪守诺言,并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5、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表现为民事主体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以实现一定的利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如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民事主体可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男女双方分手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产生的财产关系,这一财产关系的内容就是一方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民事权利,另一方负有给付分手费的民事义务。接受分手费一方的接受分手费的民事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即给付分手费一方在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如果不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分手费,接受分手费一方则有权向给付分手费一方追偿,如追偿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也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至少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能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否则,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该无效民事行为的结果——分手费亦应无效。

绵阳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分手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虽然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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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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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沈辉,成都知名婚姻家庭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成都婚姻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婚姻案件,是婚姻纠纷领域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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