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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婚外情的证据,婚姻家庭案件需收集哪些证据

此文章帮助了70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案件中婚外情的证据

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1、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二、婚姻家庭案件需收集哪些证据

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比如:互相馈赠的礼品、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电器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谈话内容、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脑记录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也都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的匝据。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一般指:起诉状、答辩状中的相关内容及庭审笔录。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刚题,通过技术鉴定做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伤残鉴定、房价评估报告等。

(7)、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对于第三者的证据取得,一定要慎重,并不是捉奸在床或者与婚外第三人有了孩子,就一定要认定赔偿责任,因为婚外情过错证据的认定只能是有配者与他人长期的、稳定的同居关系,才属于法定过错。通奸属于过错,但不是定的理由,因此律师建议调取婚外遇的证据在委托调查公司时需慎重,因为只取得照片,偶然的同居是不能认定过错的。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具备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单独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短信作为证据最好公证后使用。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证据来收集,尤其是暧昧短信。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存储,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还可通过运营商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号码、内容打印后签字盖章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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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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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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