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信是离婚案件的证据吗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
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
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
《人民法院报》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虽着手机的普及,上海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
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
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
二、作为离婚证据的短信如何收集
(1)、 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 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
(3)、 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
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