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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有哪些,侵害离婚自主权的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3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多种多样:

①包办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公民意愿,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目前在农村最常见的是转亲、换亲。

②买卖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

③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

④干涉男到女家落户。

⑤干涉父母再婚。

⑥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形式有逼婚、抢婚等。

⑦干涉不婚者再婚。但应注意,对独身者和大龄未婚青年的非议和歧视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是对人格尊严或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⑧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其行为主体一般是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侵害离婚自主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有:

①强制离婚。其行为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亲友,也包括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离婚,则采取暴力、要挟、胁迫等方法,逼迫对方。

②强制不准离婚。行为主体也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和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准离婚的一方或其家长,往往采取自杀、行凶、泄露隐私、败坏名誉等多种卑鄙的手段,甚至不惜采取暴力,以达其目的。这是对离婚自主决定权的严重侵害。

③欺骗离婚。

④其他人干涉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如一方当事人的单位采取行政措施,不准其离婚,或对离婚的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不同意离婚一方的亲友集体上告,联名上访,败坏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恶劣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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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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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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