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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事实收养,事实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68人  作者:合肥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情况属于事实收养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事实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合肥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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