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子女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容: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4、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
6、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执行探望权时的注意事项
执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执行措施,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执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应当注重执行和解。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探望权。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常常由于双方关系严重恶化或者一方抚养费给付不及时等诸多原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从而形成探望子女权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努力避免矛盾激化,就必然会为执行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即使调解不成,也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细化探望子女方式,作出一个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
2、执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应当注重保护子女合法权益。
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不仅事关双方当事人利益,而且还牵扯到第三人,即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以,在执行案件时,还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探望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必须征得该子女的意见,探寻最佳执行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迫不得以采用强制执行方式,也应当以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绝对不能采用暴力措施将未成年子女强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从而致使子女心灵受到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