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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终止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61人  作者:金华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终止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探望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金华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在离婚纠纷中,抚养孩子是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一般双方当事人当庭就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进行大量的举证来证明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而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忘记提及探望权的问题。想提醒网友的是,当法院审理即将结束,证据不利的一方应该主张孩子的探望权,以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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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在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看能否就此事达成协议,通过公证等也能完成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功,则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变更抚养权需要达成一定条件和准备相关材料,才能提出立案请求并获得通过,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做出是否允许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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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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