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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物质赔偿证据有哪些,离婚精神赔偿证据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3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物质赔偿证据有哪些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所以这方面的证据体现在离婚诉讼中,就是关于受害一方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就是因过错实施的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身体伤害,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的相关费用;财产损害就是违法行为给受害方的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害。实践中受害方的人身损害大多是在自己家庭中发生,家庭之外的人一般不能亲眼目睹事情发生的过程。

由于过错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常常是不择手段的去破坏受害方直接或间接的财产利益,一旦发生过错方损害行为,当事人一定注重证据的保护与保留,过错方可以采取报警、录像、录音、医院诊断、拍照等形式对财产损失进行保全证据。

二、离婚精神赔偿证据有哪些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要起到证明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等比较具体的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主观目的等因素,这些证据非常之关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的证明力来确定赔偿您的数额。

但这种证据的取得同样艰难,受害方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往往很难取得关键的人证。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以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举证能力更加困难。这主要是因为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大多数情况下是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使无过错方一般无法知道或在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才知道,无过错一方更难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即便是无过错配偶一方采取了跟踪、拍照等方法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和线索,也有可能因其证据取得的方式不合法,不被法官认定和采纳。在此情况下,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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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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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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