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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补偿制度,离婚后如何补偿共同还贷一方

此文章帮助了49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离婚补偿制度

离婚补偿制度是婚姻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的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时候也把这一制度纳入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中,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同作为对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手段。

这一制度考虑到了实际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从中获取的利益的不平衡,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

从适用的范围来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采用约定分别财产制的离婚夫妻中。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意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在法律中体现家务劳动价值是保障妇女财产权的必要手段。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妻子在婚姻期间尽的家庭义务远较丈夫多,而丈夫的经济收入又远较妻子的高。

由于夫妻双方协议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就不能通过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家务劳动价值,从而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来救济那些在婚姻中约定财产为各自分别所有夫妻中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

由此可见,为弥补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不足而设计的经济补偿制度,名为“补偿”,实际上也是对家务劳动进行评价的结果。

离婚后如何补偿共同还贷一方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不会自然转化为共同的产权。

1、共同还贷过程,是否会导致房屋变更为共同财产,通常在法律界已不是问题。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房屋仍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2、共同还贷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很难被法院判定为共有。

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增值也是应该是其个人财产的增值;房屋并没有因离婚而变卖,不能确定增值部分就是确定的收入;如果房价增值部分要共享,那万一房屋贬值,另一方在离婚时则要倒贴有房一方的损失,这显然有悖于常理。

3、参与共同还贷,不以夫妻双方均有收入为前提。

鉴于婚后任何一方的劳动收入,均属于家庭共同收入,即使非产权人的一方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比如为全职太太,而由另一方的收入还贷,仍是婚后共同还贷。

最后,关于离婚时对非产权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补偿,应按共同还贷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进行合理补偿。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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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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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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