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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离婚时家务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9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

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4、离婚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离婚补偿的方式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因其是经济补偿,主要还是以金钱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财产或者房屋不动产的形式来进行补偿。在补偿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给付。

二、离婚时家务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1、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家务补偿制度条件(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

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本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而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部分财产共同制离婚时,要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没有必要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如果双方都尽了或都没有尽家庭义务,或都协助或都没有协助对方工作,就不再适用该制度。只有一方尽了较多义务,另一方收益了,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③、离婚时由其本人提出。

在平时不能提出,要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也不能提出。但如果是未尽或较少尽义务的一方提出离婚,尽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没有提出,离婚后在1年内是否可以再提出,婚姻法没有做出规定。但婚姻法规定,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本律师认为家务补偿的提出也可以参照该规定(仅代表本人观点)。

家务补偿制度,体现了公平,保护了弱方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方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帮助丈夫、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如果此时再执行其协议约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将显示公平,因此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希望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要善于保护自己。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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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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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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