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昌婚姻律师  >  离婚财产  >  离婚赔偿  >  如何能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如何能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南昌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能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

从国内外的立法看,婚姻赔偿制度经历了三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夫权的行为,追究妻子通奸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认定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被告精神损害赔偿。

超出这三个过程的和《婚姻法》如:双方都有过错,但一方过错在先,或一方造成精神损害较大。

同时,双方的过错给父母子女造成一定精神损害的,另还在现实之中存在一方无过错,但不愿诉讼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婚姻问题;又有一些精神损害较小,通过村民调解委员会或邻里相互调戏的等等一些现实的、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精神损害应关注的新内容。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更是在离婚中所产生的必定方式。

二、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最高法院《关于确定名师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南昌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昌婚姻律师推荐

南昌婚姻律师
南昌婚姻律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招募南昌资深婚姻家庭律师
南昌电视台法治节目嘉宾律师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离婚赔偿相关咨询

离婚赔偿相关资讯

南昌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南昌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赔偿相关文书

离婚赔偿相关协议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离婚赔偿、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过错方财产分割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