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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辖如何确定,哪些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130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我国的婚姻登记管辖如何确定?

我国的婚姻登记管辖是按照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于哪些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这种情况下,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二)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如果没有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适当处理,就不予受理。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并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协议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双方没有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登记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以上就是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以及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请求的具体情形的简单介绍。如果您在离婚登记的程序或者所需材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到哪起诉离婚?一般是去对方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这个住所地法院,首先指对方的户口所在地,如果户口所在地与对方目前的住址不一样,且对方已经在目前这个住址连续住了1年以上,目前的这个住址就是法律上讲的经常居住地。在这种情况下,您就要到这个住址的法院去起诉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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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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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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