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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夫妻约定财产有什么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58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一)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背。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

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二)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同时,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第三人查核更显必要;加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公证业务辖区至少有一个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受理情况十分有利,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

因此,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从节省交易时间和成本角度考虑,切实促进民事交易的发展,《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规定公示程序要求,明确公示的部门应为公证机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示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民民法典也有类似之规定。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夫妻约定财产有什么效力

法律的效力亦称法律的后果,是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对外两种情形。

(一)对内效力,夫妻就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的约定一经依法成立,便在夫妻间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双方应当然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约定,违约后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民事行为规范的要求其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

1、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2、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二)对外效力,它是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新《婚姻法》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完美了约定财产制,体现了我国对婚姻契约性质的认可,并体现了婚姻个体领导追求自由和强调主观意志的趋势。

1、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相对人一方遥财产清偿债务,当相对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可以要求相对人的配偶的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2、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根据这一规定,约定对外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时,该约定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相对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时,该约定的效力是特有的。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存款账户内有单位资金,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如出纳,可能因为单位操作的需要,有部分资金通过其名下的账户流转。若能证明,则该账户钱款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单位是不能这样操作的,违反了会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单位违规,而使该财产权属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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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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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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