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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是什么,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买卖婚姻是什么

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也指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历史上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资作为成婚条件的。狭义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这种婚姻产生在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购买妇女作妻,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

古代法律有关于买卖婚姻的规定。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未婚夫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见罗马法)规定买卖婚姻是成立有夫权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即男子须在五名证人及一名计量者面前,成立要式契约(见合同)以买受女子。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买卖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形式,并与包办婚姻相结合。《礼记·曲礼》记载:“非受币不交不亲”。“六礼(见封建婚姻制度)中的“纳征”,就是交纳聘财。历代封建法律还规定,成立婚书和收受聘财是订婚的要件;悔约者,特别是将女改许他人者,须退回聘金,并受法律制裁。这种买卖婚姻一直沿袭至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 3条)。后者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却借机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代价。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但它与买卖婚姻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买卖婚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依法不准办理结婚登记;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中国刑法规定,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家庭冷暴力相对殴打等积极暴力而言,表现为冷淡、轻视、疏远和漠不关心,在精神和心理上给对方造成伤害。冷暴力是否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支持冷暴力赔偿请求的判例尚无一例。在海淀法院的离婚审判指导中对冷暴力的规定也仅限于作为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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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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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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