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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处理分手费纠纷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0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1、付现。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当即给付对方分手费。付现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

2、承诺。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由于承诺方式不是当即履行,给付分手费一方在达到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后,就有可能反悔而不按当初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由此发生分手费纠纷。前文所述成华法院和龙泉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是分手费部分没有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①、欠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而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②、借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借到对方金钱或财物的方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③、抵押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并将自己的财物抵押给对方作为给付分手费的担保。

3、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4、权利转让。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

二、处理分手费纠纷应注意什么

分手费既然是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分手费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分手费纠纷,如何化解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因给付分手费而产生的矛盾,真正达到定纷止争的司法目的,除了前文所述处理分手费的法律适用和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以外,在具体处理分手费纠纷时,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把握产生分手费行为的合法性。

对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应从两方面来把握:

①、主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应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当事人的内心压力或精神恐惧而作出的约定或承诺。

②、客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

同时,合同法规定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这即是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规定。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其实质是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是订立民事合同行为。

所以,如果男女双方不能继续维持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要求解除关系,而对方则以吵闹、寻死、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其他家庭人员等方式,胁迫要求解除关系一方签定协议或者出具欠条、借条等给付分手费,那么,以如此手段取得的分手费应系无效分手费。正如本文引子中专家指出,如果受胁迫,则不应保护。当然,主张受胁迫一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或单方承诺给付分手费时,受到对方的胁迫。

2、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

第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

第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

第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3、区别对待分手费中包含的其他成分。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面要解除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另一方面要同时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甚至子女问题等。由于,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互来互往,相处生活,共同劳动,在财产等方面谁也不会刻意保全相关证据,因为谁也不希望将来会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

所以,当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处理是模糊的,尤其是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婚约关系时,对动产不动产的处理更加说不清道不明。

因此,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的分手费中,就有可能包含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乃至子女抚养费的成分。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强调对分手费证据的审查,谨慎审查分手费的纯度,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4、调解处理分手费的实际履行。

由于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在具体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往往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因此,笔者以为解决分手费纠纷应广泛采取调解方式,在基本查清纠纷事实的前提下,多作双方的说服解释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比如,对分手费数额过高且给付分手费一方以其经济能力无法履行的,应当作适度的调整,使分手费能够得到实际履行,从而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以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分手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虽然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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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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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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