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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界定的,婚姻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69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界定的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姻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实务中,在离婚诉讼接近期间,经常会出现夫或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此债务是否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券人明知此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如果此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判定债务性质看用途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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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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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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