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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有哪些,离婚精神赔偿证据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6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有哪些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左右邻居的证词。

5、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6、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7、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8、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二、离婚精神赔偿证据有哪些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要起到证明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等比较具体的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主观目的等因素,这些证据非常之关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的证明力来确定赔偿您的数额。

但这种证据的取得同样艰难,受害方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往往很难取得关键的人证。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以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举证能力更加困难。这主要是因为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大多数情况下是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使无过错方一般无法知道或在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才知道,无过错一方更难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即便是无过错配偶一方采取了跟踪、拍照等方法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和线索,也有可能因其证据取得的方式不合法,不被法官认定和采纳。在此情况下,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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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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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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