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权受侵害能否获精神赔偿
1、母亲的乳汁是哺育婴儿最好的食物,其他任何食品都无法与之相比。如果婴儿没有乳汁的喂养,健康成长会受到一定影响。这些早已为科学所证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无需举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林某的精神受到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婴儿接受母亲哺乳的过程,既是吮吸母亲乳汁的过程,又是与母亲进行亲情交流的过程。林甲强行断乳,使林某丧失了接受哺乳的机会,必然会给林某的精神带来损害。二是林某长大后,知道自己婴儿时期被强行断乳,会受到心理伤害。那种婴儿没有精神生活,不会受到精神损害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解释》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年龄也无任何限制。
3、目前,因断乳而给婴儿的身体造成的损害,无具体的赔偿标准,但法官不能以此为理由对婴儿的这一损害不予法律救济。行为人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就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权益理应得到相应的保护。法官是正义的分配者,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哺乳权受侵害能请求精神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则需要根据以下的标准来确定:
第一,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第二,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三,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第四,其他相关因素。